萬達上訴指稱原告上當是自身不小心
對于該判決,何某和萬達公司均表示不服,上訴至溫州市中級法院。
何某認為,萬達公司對其員工、財務票據、印章監(jiān)管失職是傅某的詐騙成功的重要因素,自己作為普通的購房者沒有辦法辨別萬達公司購房優(yōu)惠活動的真假,無法識別萬達公司財務票據、印章的真假,且在轉售證明中均已載明房號、面積、單價、總價款等內容,自己不存在任何過錯。
萬達公司則認為其對工作人員不存在監(jiān)管不力問題,且監(jiān)管不力與何某受騙無因果關系,傅某詐騙成功是因為何某在交易中未盡一般的注意義務造成的,自己不存在過錯。
萬達公司還認為,該公司推出優(yōu)惠活動,針對的是購買商鋪的業(yè)主,商品房購買并沒有優(yōu)惠政策,這完全是傅某虛構的,而何某并沒有向萬達公司了解就將錢轉給傅某,責任在何某。
終審:萬達管理失職與購房人被騙密切相關
經審理,溫州市中院終審認為:傅某之所以能成功實施犯罪行為,與其具備萬達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萬達公司對其工作人員和相關票據、印章管理失職及推出優(yōu)惠促銷活動等密切相關,故萬達公司應對何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購買商品房并非普通的小額消費,購買者理應盡到相應的謹慎義務。本案中何某未按認購協(xié)議約定時間簽訂正式合同,亦未向萬達公司核實的情況下,將款項支付給傅某個人,盲目輕信傅某,系傅某得以將相關款項據為己有并用之從事犯罪活動的原因之一。
溫州市中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萬達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2017年10月10日,溫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