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刷卡、汽車代步,體現了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之際,北京二中院和北京昌平法院分別發(fā)布相關消費領域糾紛案件的專題調研報告。
北京二中院民三庭法官孫兆暉對2017年一家銀行總行營業(yè)部起訴洪先生信用卡欠費的案子記憶猶新。孫兆暉介紹:“截至到2010年6月28日,(持卡人)已拖欠信用卡欠款本金和利息一共10萬7千多元,銀行起訴請求判令洪先生償還該信用卡欠款本息以及相應滯納金?!?/p>
洪先生經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孫兆暉表示,在一審時,法院經過合法的送達手續(xù),沒有能夠通知到洪先生參加訴訟,一審法院缺席判決支持銀行的訴訟請求。
在看到一審判決之后,洪先生上訴到北京二中院。上訴的主要理由是洪先生自己并沒有辦理這張信用卡,也沒有使用過這張卡,申請材料上簽名不是本人所簽,訴訟中還提交手機通話記錄用于證明洪先生并未使用銀行所稱的手機號開卡。經二審審理,這家銀行認可冒名辦卡事實,撤回了對洪先生的起訴。
北京二中院發(fā)布該典型案例的目的是對銀行作出提示,銀行方在受理辦卡申請時一定審查好辦卡人的身份、資信等情況。
如何防止被他人冒名辦理信用卡無辜背負欠債訴訟?孫兆暉建議,持卡人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證信息、手機等。出示身份證復印件時要加上批注,僅限于某一用途,防止身份證信息被其他人冒用。
審判實踐中,不管基于何種原因逾期未償還信用卡欠款,持卡人對于發(fā)卡銀行主張的信用卡欠款本金數額一般沒有異議,通常是對利息基數、計息規(guī)則提出異議。對此,北京二中院民三庭副庭長陳紅建提示消費者,要認真閱讀開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