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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女嬰遭高空墜物砸傷引社會關注 責任怎樣認定

2018-03-22 14:32:24  法制日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廣東女嬰遭高空墜物砸傷引社會關注責任怎樣認定

廣東一女嬰遭高空墜物砸傷引社會關注

高空墜物致人傷亡侵權責任怎樣認定

近日,在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zhèn)觀瀾碧桂園小區(qū),3個月大的女嬰凡凡被高空墜落的蘋果砸中,顱腦損傷,至今昏迷不醒。醫(yī)生告知,凡凡右腦或失去所有功能。

此事并非個例,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事件時有發(fā)生,并且多以悲劇收場。

雖然每次事故發(fā)生后都引起社廣泛關注,但是因為在高空拋物事件中存在難以取證、肇事人身份難以確定、肇事人未成年等問題,使得事件處理起來非常困難。

高空墜物究竟涉及哪些法律問題?該如何治理?為此,《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責任認定可考慮三種情形

面對時有發(fā)生的高空拋物致人傷亡事件,相關責任該如何劃分?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安全工程系教授、安全與職業(yè)衛(wèi)生工程研究所副所長任國友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一般責任認定存在三種常見情形:一是如果有明確證據(jù)(如監(jiān)控錄相)證明高空拋物的實施人,那么依據(jù)刑法或民法規(guī)定可以認定相關加害人的責任;二是如果找不到具體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責。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拋物行為,除非能自證清白,否則作為業(yè)主將共同承擔責任。這一情形主要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第三,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如大風吹倒樹木的情形,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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