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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柳州公交縱火案罪犯被執(zhí)行死刑 曾致多人傷

2018-05-25 11:24:22  新京報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2014年柳州公交縱火案罪犯被執(zhí)行死刑

新京報快訊今日(25日)上午,新京報記者從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5月24日,柳州市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對柳州公交車縱火案罪犯宋某執(zhí)行死刑。

2014年11月21日9時許,宋某駕駛一輛機動三輪車,行經(jīng)柳州市八一路與躍進路交叉路口時,因車輛無牌證被執(zhí)勤交警依法暫扣。此后,宋某對處罰不滿,趁執(zhí)勤交警不備,拔下三輪車化油器油管接口,點燃泄漏的汽油,焚燒被扣車輛,后離開現(xiàn)場。

柳州市中院認定,宋某因車輛被扣,產(chǎn)生在公交車縱火以報復(fù)社會的念頭,并決定在行車路線長、設(shè)備好的9號快速公交車上作案,以造成更大的社會影響。當(dāng)日18時04分許,宋某將事先準備好的一塑料壺汽油裝入紙箱內(nèi),攜帶紙箱和打火機,在柳州市西江路雙龍苑公交車站,登上公交車。

公交車行至柳州市屏山大道與天山路交叉路口時,宋某用打火機點燃汽油,火勢迅速從車輛后部蔓延至全車,造成2名乘客受重傷、6名乘客受輕傷、3名乘客受輕微傷,宋某本人亦被燒傷。

作案后,宋某逃離現(xiàn)場,并于同年11月24日晚,在廣西梧州被警方控制。

檢方以涉嫌犯放火罪、故意殺人罪對宋某提起公訴。2016年7月27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宋某涉嫌放火罪一案,并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其放火罪名成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宣判后,宋某不服,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柳州市中院稱,最高人民法院復(fù)核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宋某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的刑事裁定。5月24日,宋某被執(zhí)行死刑。

(責(zé)任編輯:劉敏丹 C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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