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5年8月份以后,超越集團只能以酒抵債的方式,向集資群眾兌付。政府幫扶、企業(yè)自救,都沒能扭轉資不抵債的困境。當年9月30日,安陽市成立超越集團處非工作指揮部。
王晉江告訴新京報記者,2015年10月21日,河南省超越置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等五個核心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向“安陽市處置超越集團涉嫌非法集資工作指揮部”、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破產(chǎn)重組申請書》。
但破產(chǎn)重組的打算,并未實現(xiàn)。對此,2018年5月30日,安陽市政府相關負責人回應新京報記者稱,那時,由于楊清河已涉嫌犯罪,超越集團已不是一個正常企業(yè),因此不能搞破產(chǎn)重組。
2015年11月22日,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經(jīng)審議和表決,決定許可公安機關對楊清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涉案433億元一審被判無期
2018年3月29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在湯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檢方指控其犯集資詐騙罪,涉案金額達到433億;犯貸款詐騙罪,至案發(fā)仍有1.8億余元未還。
庭審中,個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成為控辯雙方辯論的焦點。
藺文財向新京報記者提供的庭審記錄顯示,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指出,楊清河控制的資金來自非法集資,公司負債比率高達50%以上,從1994年開始,變成以集資為主的公司,且集資收入遠遠大于正常收入。法律層面,起訴書指控是個人犯罪,單位犯罪中是個人組織的,即使是屬于單位犯罪,也應當對個人進行審理?!八痉ń忉尅⒑幽鲜≈笇б庖娨?guī)定非常明確,應認定為個人犯罪,楊清河應承擔責任?!?/p>
楊清河的另一名辯護律師洪道德提出,所有的借款、集資活動全是公司、團體所為,楊清河只不過是這些公司、團體的實際控制人,不是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