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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發(fā)行申請受理 有望境內外同步發(fā)行

2018-06-09 11:30:04  中國證券網    參與評論()人

適用第二套試點指標

在境內外同步申請發(fā)行的小米,應該適用CDR試點三套標準中的哪一套?

6月6日發(fā)布的《試點創(chuàng)新企業(yè)境內發(fā)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監(jiān)管工作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對試點企業(yè)設置了三套入圍標準。第一套針對已境外上市試點紅籌企業(yè),市值應不低于2000億元人民幣。顯然,尚未在港上市的小米不適用這一套。

第二套標準是:對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試點企業(yè),最近一年經審計的主營業(yè)務收入不低于30億元人民幣,且企業(yè)估值不低于200億元人民幣,企業(yè)估值應參考最近三輪融資估值及相應投資人、投資金額、投資股份占總股本的比例,并結合多種估值方法綜合判定。融資不足三輪的,參考全部融資估值判定。

在業(yè)績方面,小米的港股招股書披露,2015年至2017年收入分別為約668億元、684億元和1146億元;經營利潤為13.73億元、37.85億元和122.15億元。2017年,小米收入同比增長67.5%。不過,從凈利潤來看,小米2017年為虧損438.89億元;若按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計量,小米經調整后的凈利潤為53.62億元。

也就是說,小米最近一年(2017年)經審計的營業(yè)收入超過了1000億元人民幣,遠遠高于30億元的標準。

在估值上,應參考最近三輪融資估值。公開資料顯示,小米最近一次的F輪融資的估值為450億美元,倒數(shù)第二次融資的估值金額未公開,倒數(shù)第三次2016年6月的D輪融資估值為40億美元,按照最新匯率換算超過250億元人民幣,也高于200億元人民幣的估值門檻。如此看來,小米適用的是CDR試點的第二套標準。

(責任編輯:崔鳳璇 CN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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