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裁定提審牟其中案:入獄18年 堅持無罪申訴
原標題:“牟其中案”21年案情回顧:曾申訴遞交125頁證據
10月9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最高法院發(fā)布最新裁定,宣布牟其中案由最高法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牟其中向封面新聞表示,已于9月28日收到(2018)最高法民抗11號文件,“這表現了黨中央依法治國的決心,案件推動對中國民營企業(yè)的發(fā)展十分重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以高檢民監(jiān)(2017)259號民事抗訴書向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自1997年南德集團牽涉信用證詐騙糾紛,牟其中案歷經21年。
1997年8月18—19日,原告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依次為湖北輕工、貴陽交行、南德集團的有關信用證墊款及擔保糾紛一案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1998年6月,南德集團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稱:因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該案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且有關部門已立案偵查,于是裁定:“中止訴訟”。
1999年1月7日,牟其中、夏宗偉被自稱武漢警方的便衣在北京街頭刑事拘留,拘留證上的罪名一欄為空白;同日,南德集團總部被查封,員工被遣散。同年2月5日,因涉嫌信用證詐騙罪,牟其中、夏宗偉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由武漢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8日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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