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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錦蓮對江西高院293萬賠償存異 向最高法提復議

2018-10-18 15:23:57  封面新聞    參與評論()人

(原標題:對江西高院293萬國家賠償存異李錦蓮計劃向最高法提起復議)

李錦蓮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立案大廳外

李錦蓮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立案大廳外

在收到國家賠償決定30天后,李錦蓮和女兒李春蘭一起來到北京,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

這是李錦蓮第一次走出江西,在人生的前68年,這個遂川縣農(nóng)民去過最遠的地方是省會南昌。在那里,他度過了近19年的牢獄生活。1999年,因被控毒殺同村兩名兒童,他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

今年6月1日,李錦蓮被改判無罪,隨后向江西高院提起4100余萬國家賠償申請。9月18日,江西高院做出賠償決定,決定賠償李錦蓮293萬余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這個賠償金額太低了,我們無法接受?!崩畲禾m在收到賠償決定的消息后曾這樣表示。此前李錦蓮方面曾與江西高院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

10月18日上午,李錦蓮和女兒李春蘭來到北京小紅門鄉(xiāng)紅寺村40號——最高人民法院申訴立案大廳,準備提交國家賠償復議申請書。李春蘭對這里并不陌生,在近20年的申訴歲月中,她曾多次到此提交申訴材料。一年多之前,也正是最高法做出再審決定,指令江西高院再審李錦蓮案,開啟了該案無罪判決的關鍵之門。

記者注意到,在復議申請中,李錦蓮要求撤銷江西高院做出的國家賠償決定。

在復議申請中,李錦蓮再次提出要求江西高院賠償生命健康權賠償金10215047.5元。此前,江西高院曾駁回這一請求,在國家賠償決定書中,江西高院認為該項賠償請求應以侵權機關為賠償義務主體,不屬于再審改判無罪的賠償范圍,依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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