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告未將原告的案涉隱私資料在社會公開場合加以披露、宣揚,其影響范圍未擴散至社會公眾,故被告應(yīng)以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為宜。且鑒于被告非法獲取原告的隱私信息,以非法方式刺探、窺視原告的私人生活并進行偷拍、偷錄,意圖利用案涉隱私資料使原告妻子對原告的婚姻忠誠產(chǎn)生懷疑,以達到報復(fù)原告的目的,其行為性質(zhì)惡劣,已對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嚴重干擾,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故酌定支持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最終,香洲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刪除持有的案涉隱私資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官釋法
根據(jù)民法典有關(guān)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quán),包括不得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不得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等。其中,“私密活動”是指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個人隱秘活動,這不僅存在于個人的私密空間,還包括公共場所都可能存在個人的私密活動。若權(quán)利人不愿將個人私密活動為他人所知曉,他人便不應(yīng)拍攝、錄制、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人活動。為此,本案中即便被告是在公共場所實施的偷拍行為,也不影響對其侵犯原告隱私權(quán)的認定。另外,在隱私權(quán)侵權(quán)案件中,加害人不能因其所公開的事實為真而免責(zé)。捏造歪曲事實、損害他人形象的屬于侵犯名譽權(quán);而散布當(dāng)事人不愿公開的真實情況的則屬于侵犯隱私權(quán)。
法官提醒,保護公民的隱私權(quán),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的呼喚。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間,不搬弄是非、不揭人短處、不擾人安寧,互相尊重彼此的隱私,共同營造文明和諧新風(fēng)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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