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鹿新聞從裁定文書了解到,其實在提請逮捕之前,警方就早已對犯罪嫌疑人作了DNA鑒定,但西岔派出所并沒有將此鑒定報告放進案卷材料當中。
據警方多名辦案人員的證詞顯示,2015年11月3日,馬甄安排另一涉案民警李某將李梅受侵害時穿的衣服,及張開勝的血樣交給了刑警大隊李泓序警官。隨后,李泓序和隊里法醫(yī)一起將他們的衣物、血樣送到市局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大約一周后,李泓序將市局的DNA鑒定結果通知了李某,說衣物上的精斑與張開勝血樣的DNA不一致,并要求重新采集血樣進行鑒定。
但荒誕的是,在第一次鑒定結果出來后,辦案單位竟然懷疑李梅衣物上的精斑是其家人留的。據張吉珍的證詞稱,西岔派出所采集了受害人李梅父親李虎的血樣讓市局重新做了DNA鑒定,但結果仍是不符。不過,李虎在《判決書》中否認了此事,“我沒有被采取過血樣?!?/p>
皋蘭縣檢察院作出附條件批準逮捕決定還有另外一個原因。據皋蘭縣檢察院辦案人員稱,在審查批捕過程中,他們認為該案證據單一,并且在審訊嫌疑人時,張開勝翻供自己在偵查機關的供述不屬實,認為派出所和小女孩冤枉了他,并強烈要求作DNA比對。他們及時向主辦民警馬甄、李某反饋訊問情況,并要求予以補查DNA鑒定。
補充偵查期間,西岔派出所就此向皋蘭縣檢察院出具《情況說明》。據裁定書顯示,經查明,被告人馬甄、李某在明知DNA鑒定結果均與張開勝血樣不符的情況下,在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逮捕決定后,仍提供書面《情況說明》稱“……現場已被破壞,無法采集任何有價值證據,經與報案人了解,李梅在被侵犯后,已清洗身體的時間過長,無法采集有效證據……”。隨后,蘭州新區(qū)公安局再次將此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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