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境外所得征稅給出了部分“豁免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xù)年限重新起算。
到了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聯(lián)合發(fā)布了相關公告,進一步明確了標準并對征稅范圍、征稅對象、報稅方法等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稅務機關通報的一個案例顯示,某企業(yè)外派員工小何未如實申報境外收入,最終被責令補繳稅款及滯納金,并受到批評教育。
肖颯表示,早在2020年相關話題就曾引起過一輪關注。此次再現(xiàn)傳言的原因還不清楚,但該政策如果嚴格執(zhí)行將很大程度影響到我國在海外有資產的高凈值人群。事實上,3號文中關于境外所得概念、應納稅額、抵免稅額及限額計算方法、免稅或減稅范圍、申報對象等已較為詳細,但近期傳言中的“1000萬美元以上起征稅”、“20%稅率”等沒有明確規(guī)定。
根據《判定標準》,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6年周期及周期內的居住連續(xù)性是一個重要因素。這意味著,自2019年及之后算起,若無住所個人連續(xù)6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則從第7年開始將要為境外所得納稅;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條件中斷,則第7年繼續(xù)免繳個人境外所得稅。
盡管3號文明確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稅收處理事宜,但我國對于境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政策在過去落實不嚴格。一方面是因為前述“豁免”條款,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經濟發(fā)展以及防止資本外流。目前,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qū)已達到142個,確定交換信息到中國大陸的轄區(qū)則已經達到105個。基于CRS標準,居民個人境外機構賬戶、個人境外資產信息和個人基本信息等均會被交換給中國稅務監(jiān)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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