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完工后,公司計劃調整員工工作地點,但員工拒絕調崗且逾期未報到,公司是否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類似案件。因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公司合理的用工安排,公司以其違反勞動紀律為由將其辭退,法院判決公司無需向該被辭退的員工支付賠償金。
2021年4月,郭林(化名)入職一家裝飾公司,擔任材料管理員,工作地點位于重慶中心城區(qū)。去年1月中旬,由于重慶的項目完工且沒有新項目啟動,公司決定安排郭林前往寧夏銀川項目工作,調動后的崗位內(nèi)容和薪資報酬保持不變。然而,郭林以駐外沒有外地津貼等為由拒絕調崗,經(jīng)催告后仍未前往報到。因此,公司以其連續(xù)曠工達到嚴重違紀天數(shù)為由將其辭退。郭林提出異議并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公司支付郭林賠償金2.8萬余元。裝飾公司不服,并提起訴訟。
裝飾公司認為,重慶項目已經(jīng)交付,項目部已經(jīng)撤場,且銀川項目急需材料管理員,郭林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崗,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公司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應屬于合法解除。郭林則表示自己不適應銀川氣候,加上家里也需要照顧,不宜派駐外地,故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已無法在重慶為郭林提供工作條件,將其調整至寧夏銀川工作具有合理性,且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調崗條款。郭林拒不接受工作安排并通過連續(xù)曠工來抗拒公司合理調崗,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為此,公司據(jù)此作出辭退處理并未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判決作出后,郭林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勞動關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其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用人單位作為市場主體,依據(jù)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實際需求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合理調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重要體現(xiàn),對于維持其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至關重要。具體而言,只要調整未對勞動合同中的核心條款作出重大變更,未明顯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且調整理由合法合理,不具有侮辱性、懲罰性,同時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則應視為合理的工作安排。因此,作為勞動者,如對崗位調整持有異議,應通過積極協(xié)商、求助工會、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進行維權,而非采取不到崗工作等方式進行消極對抗,長期曠工當然會被視為嚴重違反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對于此類行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承擔經(jīng)濟補償或賠償金的責任。
6月10日下午,律師金磊收到了來自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的郵件,通知他關于江西鷹潭中院副院長劉賽連論文造假的舉報已得到確認,劉賽連的學位論文確實存在抄襲問題,被定性為學術不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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