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鄭學林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判處被告人鄭學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同時,對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期間,鄭學林利用擔任最高人民法院多個職務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29萬余元。2023年3月至9月,鄭學林退休后,仍利用其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150萬元,其中鄭學林實際獲得人民幣400萬元。
法院認為,鄭學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鄭學林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了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及全部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因此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8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鄭學林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
2024-08-30 20:17:22受賄6月7日,據(jù)悉,最高人民法院原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原庭長鄭學林涉嫌受賄與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已經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完畢。
2024-06-07 15:33:15最高法民一庭原庭長鄭學林被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