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員工因與老板發(fā)生矛盾,被老板要求“滾”。該員工因此未去上班。隨后,公司以曠工為由將其解雇,員工不服,訴至法院。
2012年4月1日,彭某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擔任綜合管理部經(jīng)理,雙方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從2016年9月1日至無固定期限。
2020年5月15日,公司在召開工作安排會時,彭某對上級的工作安排不滿,并在會上頂撞上司,拒絕配合工作。會后,彭某向老板匯報情況,老板表示支持上司的安排,彭某再次拒絕配合并頂撞老板,導致語言沖突。老板并未使用侮辱性語言趕他走,但彭某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直至5月29日才返回公司。期間,公司多次聯(lián)系彭某,但他拒接電話。
2020年6月9日,公司通過快遞方式向彭某送達了《勞動合同解除函告》,稱彭某因擅自離崗并曠工多日,決定對其作出自動離職處理。彭某辯稱,5月15日與老板爭執(zhí)時,老板讓他“滾”,即讓他離開公司,因此他在家等待消息。5月29日,他與妻子到公司與老板面談,老板表示當時說的是氣話,讓其回家等通知。此后,彭某未再上班。
彭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未休年休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休息日加班工資、車費報銷等共計18.2萬余元。仲裁裁決公司需支付部分款項,但彭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對老板所說的“滾”的含義理解不同。結(jié)合5月29日的面談內(nèi)容,說明老板所說的是氣話,并未明確告知彭某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5月18日至5月28日期間,彭某應(yīng)遵守公司勞動紀律,正常提供勞動。公司依據(jù)《考勤管理制度》認定彭某曠工3天以上,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
彭某不服一審判決,繼續(xù)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2020年5月15日至5月29日期間,公司并未明確要求彭某到崗,也未因彭某不到崗而采取任何措施。5月29日,彭某及其妻子到公司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讓其回去等。這種情況下,彭某未提供勞動是由于公司指令不明,而非曠工。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公司支付彭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萬元。
近日,上海市總工會公布了一起勞動糾紛案件。2020年5月15日,彭某與老板發(fā)生爭執(zhí),老板讓他“滾”。之后,彭某沒有再去上班。6月9日,公司以擅自離崗并曠工多日為由,認定彭某自動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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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09:18:50只因一個滾字老板被罰近16萬??張某是泰興一家化工公司的部門經(jīng)理,工作20年。因上班時睡了一小時的覺,被公司以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張某認為公司解約違法,遂起訴至法院。
2024-11-19 11:32:48男子上班睡覺1小時被辭退獲賠3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