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時分,一名男子從寶馬車內摔出車外不幸身亡,其家人向寶馬車主索要60余萬元的賠償。12月24日,江蘇丹陽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并已生效。
王某和劉某均為80后,兩人在2022年底相識并發(fā)展為婚外情關系。2023年7月,王某乘坐劉某駕駛的寶馬牌汽車,在丹陽丹北鎮(zhèn)某紅綠燈路口時突然被摔出車外。劉某隨即停車查看,并撥打120求助。王某被救護車送至醫(yī)院救治,次日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
經調查發(fā)現(xiàn),劉某想分手但王某不同意,兩人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事發(fā)當晚,王某通過短信要求歸還為其購買的手鐲、手機卡等物品,雙方爭吵不斷。晚10點左右,王某找到劉某,砸了她的汽車,隨后兩人去吃夜宵。期間劉某想早點結束,但王某結賬后獨自出去。劉某見王某喝醉了,開車跟在他后面。后來王某要求劉某開車帶他轉轉,上車時沒有系安全帶,隨后發(fā)生了上述意外事故。
死者王某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多次找劉某問責和索賠,并訴至丹陽丹北法院,要求被告劉某承擔各項經濟損失60余萬元。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劉某發(fā)生婚外情糾葛,在醉酒狀態(tài)下乘坐劉某駕駛的車輛時未系安全帶導致交通意外事故。盡管劉某未能盡到更為合理的注意義務和采取更為妥善的措施,但不存在嚴重過錯和主要責任。最終,法院酌定被告承擔賠償責任65000余元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表示,在民事侵權類案件中,特別是出現(xiàn)重大傷亡事故時,應妥善安撫化解矛盾糾紛,但不能“久調不決”或作出“各打五十大板”的裁判。應當嚴格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對照侵權責任“四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依據(jù)事實與法律進行裁判,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
深夜時分,一名男子從寶馬車內摔出不幸身亡,其家人向車主索賠60余萬元。丹陽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判決現(xiàn)已生效。王某與劉某均為80后,兩人于2022年底相識并發(fā)展成婚外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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