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旨在回應社會關切、規(guī)范法律適用、統(tǒng)一裁審標準,以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這些案例主要涉及社會保險和競業(yè)限制等問題,明確了用人單位不得通過變相調整工作崗位來降低孕期女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以及未依法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補足撫恤金差額等法律適用標準。
一起典型案例中,趙某于2022年1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規(guī)定,在參與具體項目期間,趙某的月薪由基本工資3000元(高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加上項目崗位津貼14000元組成;而在等待項目期間,趙某僅領取基本工資。2023年2月,趙某告知公司她懷孕的消息后,公司未經(jīng)溝通便宣布趙某退出所在項目組。趙某反對無效后停止上班。此后,公司按每月3000元的標準支付趙某孕期工資。趙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標準補齊工資差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而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六條還指出,如果孕期女職工能夠適應原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并保護其勞動權利。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單方面要求趙某退出項目組,并未征求她的同意或提供醫(yī)療證明說明她無法繼續(xù)原工作,屬于違規(guī)行為。因此,仲裁委員會裁決某科技公司需按照17000元/月的標準補齊趙某孕期工資差額。
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保護女職工特別是“三期”(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明確規(guī)定。在日常用工管理中,用人單位應注意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得通過變相調整工作崗位或增加工作強度等方式侵害“三期”女職工的勞動權利,也不得違法降低她們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同時,女職工也應科學評估自身狀況,積極與單位溝通,合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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