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fā)布了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旨在回應社會關切、規(guī)范法律適用、統(tǒng)一裁審標準,并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這些案例主要涉及社會保險、競業(yè)限制等問題,明確了一些法律適用標準,如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變相調整工作崗位降低孕期女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未依法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的應當補足撫恤金差額,以及主體不適格的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不具有約束力等。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涉及女職工懷孕期間調崗降薪問題。趙某于2022年1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規(guī)定,在參與具體項目期間,她的月薪由3000元基本工資(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加14000元項目崗位津貼組成;在等待項目期間則僅領取基本工資。2023年2月,趙某告知公司她懷孕的消息后,公司未經協(xié)商便宣布她退出所在項目組。趙某反對無效后停止上班,公司隨后按照3000元/月的標準支付其孕期工資。趙某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17000元/月的標準補齊孕期工資差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而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六條指出,只有當女職工在孕期確實無法適應原工作時,用人單位才應依據醫(yī)療機構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安排其他適合的工作。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沒有征求趙某同意且無醫(yī)療證明表明趙某不能適應原工作的前提下,擅自要求她退出項目并降低工資,這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因此,仲裁委員會裁決該公司需按照趙某原工資待遇17000元/月的標準補齊孕期工資差額。
我國多部法律法規(guī)都強調了對女職工特別是“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權益的保護。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維護女職工權益,避免通過變相調整崗位或增加工作強度等方式侵害其合法權益,也不能違法降低其工資及福利待遇。同時,女職工也應科學評估自身狀況,合理溝通以維護自身權益。
用人單位不能因女職工懷孕調崗降薪 兩部門發(fā)布典型案例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fā)布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回應社會關切、規(guī)范法律適用、統(tǒng)一裁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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