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fā)布了第四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指出,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變相調整工作崗位降低孕期女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趙某于2022年1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間分為參與具體項目期間與等待項目期間。在參與具體項目期間,趙某的月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3000元(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加項目崗位津貼14000元;而在等待項目期間,趙某僅領取基本工資。
2023年2月,趙某告知公司她懷孕了,但公司未與她溝通協商便直接宣布“趙某退出所在項目組”。趙某反對無果后未再上班。隨后,公司按照3000元/月的標準支付趙某孕期工資。趙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按照17000元/月的標準補齊孕期工資差額。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支持了趙某的請求。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用人單位能否因為女職工懷孕而調崗降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懷孕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如果孕期女職工能夠適應原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尊重并保護其勞動權利。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要求趙某退出所在項目的行為既不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約定,也未經醫(yī)療機構證明趙某存在“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情形,屬于變相調整孕期女職工崗位的情形。因此,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公司按照趙某原工資待遇17000元/月的標準補齊孕期工資差額。
此案例強調,在日常用工管理中,用人單位應依法保護女職工尤其是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得通過變相調整工作崗位或提升工作強度等方式侵害其勞動權利,也不得違法降低其工資及福利待遇。同時,女職工也應科學評估自身身體狀況,積極與用人單位溝通,合理維護自身權益。
用人單位不能因女職工懷孕調崗降薪 兩部門發(fā)布典型案例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fā)布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回應社會關切、規(guī)范法律適用、統一裁審標準
2025-04-16 13:26:45用人單位不能因女職工懷孕調崗降薪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fā)布了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旨在回應社會關切、規(guī)范法律適用、統一裁審標準,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
2025-04-16 17:58:06企業(yè)不能因員工懷孕調崗降薪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fā)布了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旨在回應社會關切、規(guī)范法律適用、統一裁審標準,以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
2025-04-17 06:26:21女工程師懷孕月薪從1萬7降到3千11月25日,長城汽車前員工稱公司通過非協商一致調崗、降薪等方式進行惡意裁員,涉及人數達上百人
2024-11-26 11:16:00長城汽車被曝裁員11月25日,長城汽車前員工稱公司通過非協商一致調崗、降薪等方式惡意裁員,涉及人數達上百人
2024-11-26 07:31:06長城汽車被曝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