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雷武澤宣布其起訴人販子王浩文、胡某雄夫婦人格權糾紛案將于4月24日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開庭審理,開庭地點在四川省南充市看守所。
雷武澤表示,此次起訴請求法院判王浩文、胡某雄分別賠償尋親交通費1元、誤工費1元、精神損害費1元共計6元。他強調(diào),目的不是為了要錢,而是為了討個公道,給所有被拐兒童及其家長一個交代。
2024年5月,王浩文等人拐賣兒童案在四川南充中院開庭。公訴機關指控,王浩文以出賣為目的,在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間,單獨或伙同王某瓊、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兒童單獨玩耍時拐帶十一名兒童到廣東省汕頭市販賣。同時累計前罪,王浩文被認定在2001年至2014年間共計拐賣14名兒童。
2024年6月,南充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王浩文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王某瓊(王浩文的前女友)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胡某雄(王浩文的妻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六千元;追繳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萬九千元,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王浩文等人不服提起上訴,堅稱只拐賣了3名兒童。2025年1月21日,四川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原判。
雷武澤提到,作為被拐兒童家長,他一直想對王浩文提出民事訴訟。但由于案情特殊,法院建議等刑事案件結束后再提出民事訴訟。在四川高院二審時,法官問王浩文是否愿意對受害家庭進行民事賠償,他表示愿意但沒錢。
2024年12月,雷武澤向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向王浩文、胡某雄索賠6元,并要求二人公開賠禮道歉。2025年1月2日,長沙市芙蓉區(qū)法院正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