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來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張某近親屬仍不認同。他們認為,李某應負主要責任。因有人死亡,其還應負刑事責任。警方認定事故地點路段類型為“普通路段”,而非“路口”。區(qū)別在于機動車通過“路口”要減速慢行。警方材料顯示,事故地點向前150米處(李某來車方向),也豎有“注意行人”的交通標志。
事發(fā)前,劉某騎電動車載著張某,從裕安東路南側(cè)的開放式修理廠出來。來安縣新安鎮(zhèn)紅橋村王圩村民組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修理廠本是一條道路的進出口,沒有路名。修理廠一直是附近村民和車輛進出的重要路口。在內(nèi)容相同的另一份《情況說明》上,有多名村民簽名和摁指印。
對此,民事訴訟一審的庭審筆錄顯示,李某的代理律師表示,電動車所行駛的路面(無名路)并非正常道路,并不能因行走的多了就變成合法道路。不過,拖車行車記錄儀顯示,拖車與電動車碰撞點旁,就豎有一個“T型道口標牌”。來安縣公路運輸管理服務中心2024年5月31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表示,前述“T型道口標牌”是提醒駕駛?cè)藛T前方有路口(修理廠進出口),減速慢行。
張某近親屬認為,事發(fā)路段若認定為“T型道口”,雖然路口裕安東路中間劃有黃實線,但標志標線應配套使用,而道口無禁止左轉(zhuǎn)彎標志。標志效力高于標線,若無標志,晚上視線差,會誘導違法。因此事發(fā)地電動車可以左轉(zhuǎn)。事發(fā)道路并未限制非機動車通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cè)行駛。據(jù)警方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碰撞點位于裕安東路路邊0.8米處。可見,劉某已最大程度完成避險義務,卻被無視道口警示標志、從右側(cè)連續(xù)超車、超速50%以上,在十幾米外就看到電動車、碰撞處還有T型道口警示牌、卻未減速的拖車撞上。很明顯,拖車責任大于電動車,應負主要責任。
5月26日,湖南鐘先生表示,株洲市公安局干部易某某駕車肇事導致他兩歲的兒子死亡,妻子受傷住院。事發(fā)時,他的妻子帶著孩子在小區(qū)門口準備回家做晚飯。當時是工作日的下午五點,尚未到下班時間
2025-05-27 18:27:25男童車禍身亡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