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李女士入職某公司并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她經常在休息時間如周末、下班后及法定節(jié)假日收到公司高層領導發(fā)來的微信消息,包括回復工作指令和修改方案等,并按照要求完成了相應的工作。
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業(yè)務調整,李女士與公司就離職一事進行協(xié)商。她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共計12萬元,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2024年4月,武漢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法庭上,公司辯稱加班須經過審核確認,否則不視為加班。此外,李女士從入職至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未提出加班申請,其主管領導也從未安排過加班,她本人也從未向公司人事部門申請補報加班時長或申請調休。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的勞動合同實行的是標準工時制,但根據李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相關文件制度、工作事項統(tǒng)計表等證據證明她在休息時間回復工作相關問題,并且已超出了簡單溝通范疇,需要進行實質性處理。因此,對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在工作時間之外處理工作事項的時長應當認定為加班時長。最終,經核算,法院判決公司向李女士支付2021年至2023年加班費9萬元。該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承辦法官指出,隨著經濟發(fā)展及互聯(lián)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不再拘束于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地點、辦公工位。特別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開展工作的情況并不鮮見。對于此類隱性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工作未經用人單位審批而否定加班,應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容來認定加班情況。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的范疇,付出實質性勞動內容,或者使用社交軟件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
法官提醒,隨著數(shù)字化辦公普及,“隱形加班”現(xiàn)象頻發(fā)。勞動者應注意留存加班證據,如聊天記錄和任務交付記錄等,用人單位也應規(guī)范用工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休息時間用微信回復工作算加班嗎?2021年起,李女士入職某公司擔任高管,在職期間經常利用下班、周末及假日等休息時間處理工作。離職后,她將前公司告上仲裁機構要求支付加班費
2025-04-30 23:08:13高管下班后微信加班公司被判賠9萬微信截圖可以作為證據嗎?有法律效力嗎?一名員工在休息時間推廣公司產品,并發(fā)了朋友圈,領導為其點贊。后來這名員工被公司開除,主張領導朋友圈點贊應視為加班,公司應支付加班費。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2024-12-11 14:30:23領導點贊員工加班朋友圈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