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過八旬的投資者在2021年投入105萬元購買了一只公募基金產品,兩年多時間虧損約30萬元。該投資者將相關代銷銀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案件經過兩次審理,一審法院判決銀行承擔70%損失賠償責任并支付損失利息。二審法院則認為,投資者自主決定購買理財產品,且產生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正常變化和波動,銀行已經完全履行了適當性義務,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涉理財產品為博時基金旗下的博時成長領航混合。該基金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在發(fā)行階段吸引了超百億資金認購,引發(fā)市場關注。原告趙某于2021年1月15日在某銀行廣州中石化大廈支行工作人員指引下,通過銀行APP申購了該基金,共計105萬元。2023年4月27日,趙某贖回上述理財產品,贖回到賬金額約為75.03萬元,虧損金額約為29.97萬元。
趙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中石化支行賠償自己損失29.97萬元及利息損失約13.43萬元,并要求某銀行廣州分行對某中石化支行的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某中石化支行作為銷售者未全面履行適當性義務,應對趙某投資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趙某具備一定知識和經驗,對損失的擴大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某中石化支行按70%比例賠償趙某損失及相關利息。
一審判決后,被告某中石化支行提出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撤銷或予以改判。該行在上訴中提出三點理由:趙某自行通過銀行APP操作購買基金,銀行網(wǎng)絡銷售過程符合適當性原則;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已完全履行適當性義務,趙某購買的基金與其風險評估等級相匹配;趙某的財產損失與銀行無直接因果關系,其在多個時間段可以贖回但選擇繼續(xù)持有,最終導致?lián)p失最大化。
一位年過八旬的投資者在2021年投入105萬元購買了一只公募基金產品,兩年多時間虧損約30萬元。該投資者隨后訴至法院,要求相關代銷銀行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先后經過兩次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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