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女子在貓咖包房虐貓致4只貓死傷的話題登上微博熱搜,引起廣泛關注。據報道,8月3日,在遼寧沈陽“寶盈貓屋”,一名女子在獨立包房內對多只小奶貓實施暴力行為,包括拍打、摔擲、擰掐等,導致4只貓死亡、2只重傷。店主已花費上萬元搶救受傷的貓咪。
監(jiān)控畫面顯示,該女子持續(xù)施虐約半個小時,小貓慘叫逃竄并出現大小便失禁等嚴重創(chuàng)傷。女子被制止后辯稱“被貓抓傷才報復”,但監(jiān)控證實其主動施虐在先。她還辯稱當天“心情不好”導致虐貓行為,遭到網友強烈質疑。
事情曝光后,沈陽另一貓咖店主表示,該女子也曾到自己門店有過虐貓行為,用逗貓棒打貓頭、摔貓、擰貓脖子甚至將貓擰成麻花,被店員發(fā)現后請走。第二天又到其他貓咖實施虐貓行為。
對于該女子的虐貓行為,網友紛紛表示憤怒譴責,多數網友要求對其嚴懲,質疑其“心情不好”的借口合理性,并呼吁加快虐待動物入刑。
從法律角度看,貓作為貓咖店老板的財產,女子故意對其進行捶虐,導致死傷,這一行為屬于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在我國,目前雖沒有專門的反虐待動物法對單純虐貓行為進行規(guī)制,但從財產屬性出發(fā),貓咖的貓屬于店主的合法財產,具有明確經濟價值(購買成本、飼養(yǎng)費用、配種收益等),因此該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中的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規(guī)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需滿足:一是主觀上存在故意,該女子明知其行為會傷害貓咪卻依然為之,符合主觀故意;二是客觀上實施了毀壞財物行為,對貓咪的捶虐導致死傷屬于毀壞行為;三是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本案中,店主花費救治費用已超萬元,加上貓咪死亡造成的直接損失,極可能達到5000元立案門檻。若查證其流竄多店作案屬實,更符合“多次毀壞財物”情節(jié)?!靶那椴缓谩苯^不能成為虐貓的合理理由,個人情緒問題不構成法定免責或減輕責任事由,不影響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