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馬先生的父親從甘肅攜帶約12000克黃金前往浙江銷售,途中被臺州警方查獲并沒收。當時個人倒賣黃金屬于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馬先生得知消息后趕到浙江將父親取保候審,之后幾年父親既沒有被判刑,也沒有銷案。
2003年,國務院發(fā)布《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個人收購、買賣黃金行為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犯罪。此后,馬先生多次找到臺州警方要求歸還黃金,但始終未能成功。近日,馬先生再次向浙江警方投訴要求信息公開。警方表示案件合法合規(guī)。
馬先生稱,父親當年攜帶大約1.2萬克黃金到浙江銷售時被臺州警方查獲。根據(jù)(87)24號文件,警方沒收了這批黃金,并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將其父親拘留。馬先生交納3萬元保證金后,將父親取保候審。父親此后并未被起訴、判刑。
處罰決定書上提到的(87)24號文件全稱為1987年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嚴厲打擊倒賣走私黃金犯罪活動的通知》。該通知規(guī)定,非法收購、倒買倒賣,走私黃金情節(jié)嚴重的,均應追究刑事責任。數(shù)量上,五十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shù)額較大,五百克以上一般可視為數(shù)額巨大,二千克以上一般可視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
2003年后,個人經營黃金的行為不再構成刑法上的非法經營罪。馬先生認為,依據(jù)現(xiàn)行規(guī)定,父親的行為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臺州警方應該撤銷案件并歸還黃金。他多次去臺州溝通未果。2015年和2016年,馬先生兩次將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告上法庭,分別要求信息公開及退還沒收的黃金。法院判決部分信息應當公開,但駁回了退還黃金的請求。
馬先生的父親多年來一直掛念此事,近期身體不適,希望兒子再次嘗試要回黃金或獲取更詳細的信息公開。馬先生再次聯(lián)系浙江公安投訴此事,并收到臺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督察部門的回復。工作人員表示,馬先生信息公開的訴求已在2015年公開過,對于黃金流向的問題,只能告知是合規(guī)合法的。
律師表示,從當時生效的《行政處罰法》及相關規(guī)定來看,馬先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或者財政部門就此事進行公開。如沒有通過拍賣等方式處理,當事人可以舉報。行政處罰和刑事犯罪是獨立的,很難依照2003年的文件推翻1998年的這份行政處罰,想要拿回黃金非常難。但馬先生父親由于一直沒有被起訴,2003年文件發(fā)布后,依據(jù)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自然也就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馬先生作為普通公民有權要求了解黃金的后續(xù)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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