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海關總署原黨委委員、副署長孫玉寧受賄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孫玉寧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追繳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孫玉寧利用擔任長春海關黨組成員、副關長,滿洲里海關黨組書記、關長,鄭州海關黨組書記、關長,大連海關黨組(委)副書記、關長,以及海關總署黨委委員、副署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轉業(yè)安置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072萬余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孫玉寧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孫玉寧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孫玉寧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余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