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3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劉江故意傷害、虐待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改判劉江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維持其虐待罪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福建高院再審認為,劉江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在與同案被告人許金花的共同犯罪中,許金花為主實施犯罪,直接導致被害人劉某琪死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江參與并縱容許金花實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刑法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劉江未履行法定監(jiān)護人的職責,并與許金花共同傷害致未成年親生女兒死亡,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應予嚴懲。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但量刑過輕,再審依法予以改判。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親屬委托的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媒體記者以及各界群眾代表旁聽了庭審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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