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的認定是走私淫穢物品罪主觀要件中的另一難點。實務中,辦案機關常將“任何形式的分享”均認定為“傳播”,卻忽視了“傳播”應具備的“廣泛性”“公開性”或“持續(xù)性”特征。若僅為個人之間的有限分享,且無擴大傳播范圍的意圖,不應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傳播”。
這種界定模糊主要體現(xiàn)在“私人社交圈分享”案件中,辯護時需區(qū)分“私人分享”與“公共傳播”的差異。“傳播”的本質(zhì)是“使淫穢物品向不特定或多數(shù)人擴散”,而私人社交圈中的分享對象是“特定、少數(shù)人”,未超出個人交往范圍,不符合“傳播”的擴散性特征。行為人無“擴大傳播范圍”的意圖,僅為滿足特定好友的個人需求而分享,主觀上不具備“傳播”的故意。從社會危害性來看,私人分享的影響范圍有限,未對社會風尚造成實質(zhì)性危害,與“傳播”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存在明顯差異。
此外,“傳播”的認定還需排除“偶然分享”的情形。行為人主觀上無“傳播”的預謀,僅為臨時應他人要求而提供,不符合“以傳播為目的”的主觀要件。“目的”是行為人在實施行為前形成的穩(wěn)定意圖,而非臨時產(chǎn)生的偶然想法。針對“傳播”的辯護,核心是證明分享行為的“有限性”“特定性”與“非預謀性”:通過收集分享對象的特定性證據(jù)、行為人無擴大傳播意圖的證據(jù),否定“傳播”目的的成立。
除了對推定合理性與目的界定的爭議,走私淫穢物品罪主觀目的認定的另一核心問題是證明責任的分配失衡。部分辦案機關將“證明無牟利或傳播目的”的責任轉(zhuǎn)移給被告人,要求被告人自證清白,若被告人無法提供充分證據(jù),即推定主觀目的成立。這種做法違背了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原則與“控方承擔證明責任”的基本要求,也是辯護中需重點挑戰(zhàn)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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