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總工會披露了一起案件。安徽某物業(yè)公司員工孫某月薪3850元,為了漲工資,通過微信分四次給四位領導轉賬共5000元,并留言請領導幫忙協(xié)調加薪。隨后公司以孫某的行為構成《員工手冊》中明令禁止的“行賄”為由將其開除。孫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支持其訴求,裁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支付賠償金23100元。公司不服仲裁結果,提起訴訟。
案件歷經三級法院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舊版《員工手冊》無“行賄”條款,且新版《員工手冊》的制定和公示程序存疑,認定公司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二審法院查明孫某已簽收新版《員工手冊》,其私下發(fā)紅包求加薪的行為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合同約定,改判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孫某的行為雖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行賄,但符合公司《員工手冊》中規(guī)定的“行賄”情形,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合法,駁回其再審申請。
此案提醒職場中,員工通過不正當方式謀取個人利益,即便未構成刑事犯罪,仍可能因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近日,安徽某公司員工孫某向領導江某轉賬2000元,并向兩位馬姓領導及領導舒某各轉賬1000元,留言請求幫忙漲工資。隨后,公司以孫某行賄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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