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偷車的鄭某及同伙被發(fā)現(xiàn)后,車主顏某甲糾集另外4人追趕,鄭某被追上遭毆打后送醫(yī)救治無效死亡。事后,顏某甲等5人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10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
廣東湛江市中院近期對另一被告人陳某的上訴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法院認定陳某系從犯,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法院認定,陳某將一根鋼管遞給同案人,這根鋼管后被用于毆打鄭某。在鄭某被毆打時,陳某也在現(xiàn)場圍住偷車賊的人群中,邊錄視頻邊用手對鄭某實施毆打行為。
2022年10月21日20時許,顏某甲在雷州市某廠附近發(fā)現(xiàn)疑似偷盜其摩托車的鄭某及同伙林某,便電話糾集顏某乙、顏某丙、顏某丁、顏某戊等人前來追趕二人。顏某丁、顏某戊在某地附近遇到陳某,陳某說其踏板摩托車沒油了,讓兩人先去找顏某甲匯合,再一起去抓“偷車賊”。同時將一根鋼管遞給顏某丁,顏某丁接到鋼管后與顏某戊前去找顏某甲匯合。顏某丁、顏某戊持鋼管騎車,在后方追趕騎摩托車逃跑的林某。途中,顏某丁使用鋼管毆打了林某后背一下,林某加速逃離。
鄭某騎著電動車往另一方向逃跑,顏某甲、顏某乙、顏某丙等三人在后方騎摩托追趕。鄭某拐進某地后,扔下電動車往戲樓方向逃跑,顏某甲等三人在某市場附近追趕上鄭某,并對其進行毆打,然后扭住鄭某往市場后方附近走去。顏某戊、顏某丁因追不上林某,騎車返回找顏某甲等人匯合。在一棟新建房的工地,顏某戊下車從顏某丁手中拿走那根鋼管跑去找顏某甲,顏某丁則在工地處撿了一根竹排緊跟過去。當(dāng)顏某戊跑到某市場拐角處時,看到顏某甲、顏某乙用手抓住鄭某的雙手,顏某戊手持鋼管毆打鄭某。隨后,顏某丁也手持竹排揮打鄭某,陳某也在現(xiàn)場圍住偷車賊的人群中,邊錄視頻邊用手對鄭某實施毆打。圍觀群眾見狀,也用鐵桶、水煙筒之類工具毆打鄭某,顏某甲等人見阻攔不住,便離開現(xiàn)場。
鄭某經(jīng)送雷州市某醫(yī)院救治無效死亡。后經(jīng)鑒定,鄭某符合鈍性外力作用于頭面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2023年12月,雷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顏某戊、顏某甲、顏某乙、顏某丁、顏某丙有期徒刑12年、10年9個月、10年3個月、11年、10年。
法院另查明,2016年6月,陳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后在同年10月刑滿釋放。法院認為,陳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陳某伙同同案人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另有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據(jù)此,去年7月28日,雷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0年。
因不服一審判決,陳某提起上訴。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關(guān)于陳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意見,法院表示,陳某否認主動將鋼管交給顏某丁的辯解與顏某丁、顏某戊的供述相悖,且不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根據(jù)同案人供述結(jié)合目擊證人的證言,可以認定該鋼管被同案人用于毆打被害人。陳某雖然否認參與毆打被害人,但承認曾到案發(fā)現(xiàn)場,且在現(xiàn)場用手機錄制視頻。相關(guān)同案人、證人所述相互印證,足以證實陳某參與共同故意傷害鄭某的犯罪事實。因此,陳某及其辯護人所作無罪辯解、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湛江市中院上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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