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辯稱收取的錢款大多用于其向被害人陳述的用途,并且自己在這段關系中提供了大量的“情緒價值”和“精神付出”,錢是對方“主動給予”。對此,檢察官以李某與被害人相識之日——2021年10月為起點,引導偵查機關對全部資金往來重新進行審計梳理。經(jīng)查,除極少量的“購買玩偶”款項用途屬實外,其余諸如“母親住院搶救”“購買回國機票”等索取大額資金的理由均屬憑空捏造。被害人的錢款實際被李某用來滿足自己的日常揮霍。
為夯實證據(jù),檢察官逐條審查被害人手中保存完好的、歷時三年的聊天記錄。聊天記錄顯示,李某雖不總是直接索要,卻善于利用情感操控:時而暗示急需用錢,時而以分手相要挾,迫使被害人持續(xù)轉賬。在這段“熱戀”期間,李某還多次在朋友圈屏蔽被害人,并且同時與其他人保持戀愛關系。
面對補充的證據(jù),李某承認自己此前抱有僥幸心理,沒有如實交代。經(jīng)審計,2021年10月至2024年3月,李某共計騙取被害人190余萬元。案發(fā)后,李某在家屬幫助下退還了60萬元,并獲得了被害人的部分諒解。
根據(jù)我國刑法,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負刑事責任。李某開始實施犯罪時已滿16周歲,經(jīng)審計,其未成年時期詐騙金額僅20余萬元,剩余170余萬元犯罪金額發(fā)生在其成年后。經(jīng)浦東新區(qū)檢察院起訴,2025年11月27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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