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因“開門殺”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法院判決,涉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對傷者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非僅按駕駛人責任份額賠付。
2024年4月,馬某駕駛車輛臨時停車,后座乘客李某開門時與行人董某發(fā)生碰撞,導致董某受傷。交警認定馬某與李某共同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董某隨后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保險公司辯稱,僅在駕駛人馬某的責任份額內承擔賠付責任,超出部分應由乘客李某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車輛在道路活動中應視為一個整體,原告的損害由駕駛人與乘客的共同侵權行為導致。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該責任對外是一個整體。保險公司以內部責任份額為由抗辯對外賠付責任,缺乏法律依據(jù)。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對核定的原告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對此案進行了詳細解析:在“開門殺”事故中,駕駛人作為車輛控制人,負有安全停車及提醒乘客注意的義務;乘客開門時也負有觀察路況、確保安全的義務。若雙方均未盡責,則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被保險人因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的,保險公司不得以連帶責任超出被保險人份額為由拒賠。因此,保險公司需就車輛一方的整體責任先行在保險范圍內賠付。賠償依法先由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yè)三者險按約賠付。若仍有不足,則由侵權人(駕駛人與乘客)根據(jù)過錯比例進行賠償。實踐中也可能存在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的情形,具體需根據(jù)事故認定書及雙方過錯程度綜合判定。
法官提醒廣大駕駛人與乘客,下車前務必通過后視鏡、車窗仔細觀察周圍情況,可借鑒“荷氏開門法”或“兩段式開門法”,確保安全后再開門,從根本上避免“開門殺”事故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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