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販賣毒品案例。涉及陳某剛、馬某、盧某輝和馬某義四人。
被告人陳某剛,1977年7月29日出生,是一名跑腿人員。被告人馬某,1994年5月28日出生,是驛站投遞員,曾因犯強奸罪和盜竊罪被判刑。被告人盧某輝,1985年2月10日出生,也是跑腿人員。被告人馬某義,1995年5月29日出生,同樣為跑腿人員。
2021年至2023年間,陳某剛明知阿普唑侖和佐匹克隆屬于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以牟利為目的,使用自己或他人的身份證從吉林省延邊市的兩家醫(yī)院掛號購買這些藥品。為了大量獲取這些藥品,他在跑腿人員微信群中發(fā)布消息,招攬他人到醫(yī)院開藥并由其收購。馬某、盧某輝和馬某義看到消息后,分別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多次到上述兩家醫(yī)院購買阿普唑侖和佐匹克隆,并販賣給陳某剛。期間,陳某剛向多人共計販賣阿普唑侖2336盒(每盒20片,每片0.4毫克)、佐匹克隆1645盒(每盒10片,每片7.5毫克),銷售金額共計174388元,從中非法獲利47000余元。馬某共計販賣阿普唑侖34盒、佐匹克隆51盒,非法獲利3740元;盧某輝共計販賣阿普唑侖20盒、佐匹克隆500盒,非法獲利14426元;馬某義共計販賣阿普唑侖86盒、佐匹克隆28盒,非法獲利4380元。
法院認為,四名被告人均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且情節(jié)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陳某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馬某、盧某輝和馬某義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依法減輕處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涉案毒品數(shù)量、地位作用、認罪態(tài)度、退繳違法所得及立功等情況,依法判處陳某剛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盧某輝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馬某義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販賣毒品的案例。被告人陳某剛、馬某、盧某輝和馬某義因販賣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阿普唑侖和佐匹克隆被判處刑罰
2026-02-12 11:53:48情節(jié)嚴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販賣毒品的案例。案件中,陳某剛、馬某、盧某輝和馬某義因販賣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阿普唑侖和佐匹克隆被判處刑罰
2026-02-12 11:55:294名外賣騎手跑腿買藥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案例,涉及陳某剛、馬某、盧某輝和馬某義販賣毒品案。這四人因受雇為吸販毒人員代開麻精藥品而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2026-02-12 11:36:404名騎手跑腿買藥被判販賣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