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1萬元的借款糾紛,兩位同學鬧上了法庭。原告方因沒有借條,最終因證據(jù)不足被判敗訴。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礙于情面出借款項時,僅通過轉賬交付資金,未簽訂借條或留存其他借貸憑證,一旦發(fā)生糾紛往往陷入維權困境。近日,福州羅源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僅憑微信轉賬記錄起訴索要1萬元借款,因無法證明借貸合意,最終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原告陳某與被告雷某是同學關系。據(jù)陳某自述,2024年11月,雷某以償還信用卡款項為由,電話聯(lián)系借款10000元周轉并承諾一個月后歸還。陳某基于對同學的信任,未要求雷某出具借條,而是通過微信分兩次向雷某各轉賬5000元,累計轉賬10000元。雷某接收轉賬后未作回復,陳某也未在微信中向雷某確認該款項系借款,雙方事后亦未補簽借條。
借款到期后,陳某多次通過電話、微信向雷某催討欠款,但雷某始終拒不歸還。無奈之下,陳某持微信轉賬支付電子憑證及轉賬記錄截圖,將雷某訴至羅源法院,要求其償還10000元借款。
庭審中,雙方各執(zhí)一詞。雷某稱,其與陳某之間并非借貸關系,該10000元是陳某償還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現(xiàn)的款項,并提交了2024年9月陳某借用其信用卡套現(xiàn)10000元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雷某提出,若該款項系借款,陳某理應提供借條或其他借款憑證佐證。
針對雷某的抗辯,陳某補充說明,此前信用卡套現(xiàn)的10000元已通過現(xiàn)金方式償還,但未能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該還款事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民間借貸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于實踐性合同,應同時符合達成借貸合意和借款實際交付兩個要件。本案中,陳某提供的微信轉賬憑證和截圖,僅能證實其向雷某交付了10000元款項,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款項的性質為借款,也未能對雷某提出的“該款項系償還此前信用卡套現(xiàn)欠款”的抗辯主張,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反駁。因此,陳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親兄弟明算賬,若將錢出借給他人,切記一定要讓對方打借條。
近日,福建福州一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僅憑微信轉賬記錄起訴對方,索要1萬元借款,因無法證明借貸合意,最終因證據(jù)不足被判敗訴
2026-03-05 19:00:03憑微信轉賬記錄起訴同學還錢被駁回近日,福建福州一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原告僅憑微信轉賬記錄起訴對方索要1萬元借款,因無法證明借貸合意,最終因證據(jù)不足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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