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工作報告中指出,即使駕駛人啟用輔助駕駛功能,醉酒后仍應承擔刑事責任??萍紤眯枳袷胤傻拙€。
2026年2月13日,最高法首次發(fā)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明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情形下駕駛人的刑事責任認定規(guī)則。隨著輔助駕駛技術的廣泛應用,一些駕駛人在激活輔助駕駛系統(tǒng)后不再專注駕駛,甚至購買、使用“智駕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統(tǒng)監(jiān)測,長時間脫手駕駛,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最高法強調,車載輔助駕駛系統(tǒng)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zhí)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行為人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tǒng)監(jiān)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顯示,2025年9月13日零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群飲酒后駕駛汽車從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qū)塘棲鎮(zhèn)某飯店回到居住小區(qū)。隨后,他再次駕車離開小區(qū)并激活輔助駕駛功能,設置目的地,利用私自安裝的“智駕神器”配件使車輛在無人監(jiān)管狀態(tài)下繼續(xù)行駛,自己則坐到副駕駛座位上睡覺。車輛因擋道被過路群眾發(fā)現報警。民警到場后對王某群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發(fā)現其涉嫌醉駕,經鑒定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
經查,王某群所駕汽車安裝有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tǒng),即輔助駕駛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設定,若駕駛人雙手脫離方向盤超過2分鐘,系統(tǒng)會提示駕駛人接管車輛,否則車輛會主動減速并退出系統(tǒng)。購車后,王某群學習了相關安全知識并通過考試,知道飲酒后不能激活輔助駕駛功能駕車,也知道激活后要手握方向盤并隨時準備接管車輛,但仍購買、加裝可以模擬手握方向盤狀態(tài)的“智駕神器”非法配件以逃避系統(tǒng)監(jiān)測。
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qū)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宣判后,王某群未上訴或抗訴。
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將駕駛自動化等級分為0-5級,其中0-2級為駕駛輔助,3級為有條件自動駕駛,4級為高度自動駕駛,5級為完全自動駕駛。最高法針對該案例介紹,輔助駕駛系統(tǒng)受技術限制,無法保證在所有道路環(huán)境下均能安全運行,其功能只是輔助駕駛人駕駛,而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zhí)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
2026年3月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指出,駕駛人醉酒后啟用輔助駕駛功能仍需承擔刑事責任,強調科技應用必須遵守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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