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文山州硯山縣江那鎮(zhèn)子馬社區(qū)獅子山小組48歲村民楊某艷因在家中屠宰購買的毛豬并在村入口處銷售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的豬肉而收到處罰決定書。案發(fā)時,豬肉尚未售出。
當地市監(jiān)局考慮到楊某艷是小攤販且首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交代違法事實,同時其家庭成員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經濟負擔較重,因此減輕了處罰。最終決定依法沒收涉案342.8市斤豬肉,并處以5000元罰款。
據硯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6年1月13日,執(zhí)法人員在對楊某艷經營的鮮豬肉攤點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xiàn)其待銷售的鮮豬肉未加蓋生豬屠宰檢疫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章,也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執(zhí)法人員隨即扣押了攤位上的鮮豬肉,并展開進一步調查。
調查顯示,楊某艷于2026年1月12日在硯山縣龍華益萬嘉廣場背后的生豬市場購進了一頭毛豬,并于次日早上在家中屠宰,共得到約358.80市斤鮮豬肉(自留約16.00市斤),隨后拉到獅子山村入口處的攤位上準備銷售。案發(fā)時,這些豬肉尚未售出,預計按均價10.50元/市斤的價格銷售,貨值金額為3767.40元,無違法所得。
硯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認為,楊某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鑒于其特殊情況,決定對其減輕處罰。2月24日,該局向楊某艷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內容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聽證權。在法定期限內,她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最終決定沒收涉案鮮豬肉342.80市斤,并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同時責令其不得再經營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的鮮豬肉,并進行全面自查,改正存在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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