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冒用哥哥身份工作35年后退休,并領取了一年養(yǎng)老金。養(yǎng)老金被停發(fā)后,公司建議他通過法律訴訟程序解決。他在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后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與公司存在35年的勞動關系。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顯示,在一審判決確認謝某與涉事公司自1986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9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后,二審法院于今年1月下旬改判涉事公司與謝某自1995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二審法院認為,勞動法施行前建立的用工關系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不屬于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盡管謝某冒用他人名義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阻卻雙方之間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因此認定雙方在1995年1月至2021年9月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1986年6月,謝某甲經(jīng)體檢、審批等程序后,被原石嘴山某局招收為合同制工人,同年10月經(jīng)石嘴山市勞動局蓋章同意招收為全民合同制工人。謝某與謝某甲是兄弟關系,從1986年10月9日至2021年9月,謝某冒用哥哥謝某甲的身份到原石嘴山某局工作,先后在原石嘴山某局某隊等從事相關工作,單位向其發(fā)放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1988年1月、2005年11月、2006年2月,謝某冒用謝某甲的身份與原石嘴山某局、某煤業(yè)集團某分公司等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至2021年8月辦理內退后,2021年9月30日,謝某以謝某甲身份正式退休并領取養(yǎng)老金至2022年9月。
法院查明,1986年7月,謝某甲因多次盜竊財物被勞動教養(yǎng)3年。2007年1月,謝某甲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2022年9月,謝某因養(yǎng)老金被停發(fā),以謝某甲的身份數(shù)次到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信訪要求恢復發(fā)放養(yǎng)老金。2023年4月3日和2024年12月5日,信訪答復均建議其通過法律訴訟程序解決。后謝某申請勞動仲裁,2025年9月,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以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案范圍為由,駁回謝某的仲裁請求。謝某遂于2025年9月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某能源公司自1986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另有生效判決查明,2008年12月,原石嘴山某局變更為某煤業(yè)集團某分公司,2019年5月又變更為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本案仲裁時效因謝某向某分公司主張權利而中斷,謝某最后一次向公司信訪時間為2024年12月,故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從2024年12月重新開始起算,本案仲裁時效尚未經(jīng)過。法院還認為,謝某冒用他人身份在用人單位處工作、簽訂勞動合同、領取工資、繳納社保的,不能阻卻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實際上與謝某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為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關于1995年1月1日以前勞動關系認定問題,法院認為,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1995年之前形成的用工關系應受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調整。根據(jù)當時的政策及相關規(guī)定,需綜合是否系國營用人單位正式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建立檔案、支付工資等因素,評判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謝某冒用謝某甲的身份屬于正式工、又有合同關系及職工檔案,也領取工資,能夠確認其與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在1995年之前存在勞動關系。據(jù)此,石嘴山市惠農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謝某與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自1986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9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因不服一審判決,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謝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查明,2022年9月1日、9月7日、2023年4月3日、2024年12月5日,謝某以謝某甲名義信訪,要求恢復發(fā)放養(yǎng)老保險金。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法院認為,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法施行前建立的用工關系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應由當時的用工政策調整,不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因此,對謝某要求確認1986年10月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與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訴求,法院不予審理。關于1995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法院認為,謝某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實謝某頂替謝某甲在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工作至2021年9月30日退休。雖然謝某在工作期間冒用謝某甲的身份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阻卻其與公司之間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謝某在工作中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從公司領取勞動報酬,其工作內容系公司業(yè)務組成部分,雙方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盡管謝某冒用謝某甲的名義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不影響謝某本人作為勞動合同實際履行者的客觀事實。因此,可以認定自1995年1月至2021年9月謝某與公司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二審法院也認為,本案仲裁時效因謝某向某分公司主張權利而中斷,謝某最后一次向某分公司信訪時間為2024年12月5日,仲裁時效從2024年12月5日重新開始起算。謝某于2025年8月6日申請勞動仲裁,并未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據(jù)此,今年1月21日,石嘴山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能源公司某分公司與謝某自1995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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