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3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下達《不起訴決定書》,認為史某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拿到《不起訴決定書》后,史某輝開始向檢察機關申請國家賠償,為自己無辜被關押821天討個說法。
2025年8月29日,昌江縣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史某輝的人身自由賠償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并刪除、撤回對外發(fā)布的涉及史某輝的姓名、照片等信息,消除負面影響。同時,檢察院對她人身自由在羈押期間受到限制表示道歉。
然而,就在賠償程序啟動不久,2025年9月23日,昌江縣檢察院又作出了一份《賠償案件中止辦理通知書》,稱因昌江縣公安局于2025年9月12日對史某輝重新立案偵查,決定中止辦理賠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