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留置車內死亡后續(xù) 代駕未盡救助義務被判賠。2025年10月12日晚,一名男子大量飲酒后叫了代駕。兩名代駕人員將車送至該男子住址的村口后離開,醉酒男子被留置在車內,次日凌晨被發(fā)現時已死亡。家屬認為,兩名代駕人員未盡安全保障與救助義務,遂起訴索賠30萬元。
法院公布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接單的代駕人承擔4%賠償責任,另一名代駕人承擔2%賠償責任,兩人共計賠償5.7萬余元。
多名律師對這起案件進行了法律解讀。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師認為,從查明的事實情況來看,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代駕服務合同關系。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若代駕服務合同約定送達指定地點即完成合同義務,那么代駕人已履行自身義務且無過錯,無需承擔責任;若服務合同明確約定安全送達義務,或遵從習慣認定代駕人未完全履行安全義務,則合同相對人應當承擔相應過失責任。
就日常生活習慣而言,當代駕人將被代駕人送到約定地點后,應當確認被代駕人是否意識清醒、是否安全,并提供必要、適當的幫助。若被代駕人出現昏迷不醒等嚴重狀況,代駕人應及時撥打110或120求助,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這種情況較為少見,平臺需要進一步細化并明確服務內容,代駕人也應主動提供幫助,盡量避免因過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
四川恒和信(涼山)律師事務所張?zhí)禅櫡治?,本案核心爭議為代駕服務合同項下的安全保障義務認定。代駕方對被代駕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加約定的雙重義務,既需完成物理上的送達,也需保障被代駕人處于安全狀態(tài)。依據民法典第509條之全面履行與誠信履行原則,代駕方除承擔安全駕駛的主合同義務外,還負有基于合同性質產生的附隨安全保障義務,對醉酒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tài)的被代駕人,應盡更高標準的注意與救助義務。
本案中,法院明確了代駕服務中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邊界,代駕方未將醉酒被代駕人安全送至住所、僅留置在村口,未履行妥善安置與救助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同時,被代駕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大量飲酒致自身陷入危險,需承擔主要責任。法院酌定實際代駕人王某承擔4%責任、接單安排者崔某承擔2%責任,明確了代駕方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合理劃分了責任比例。
龐某在大量飲酒后叫了代駕,崔某接單后與“徒弟”王某一同抵達現場,崔某安排王某為龐某代駕。王某將車送至龐某住址的村口后離開,醉酒的龐某被留置在車內,次日凌晨龐某被發(fā)現時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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