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穩(wěn)定收入來源,公司持續(xù)經營,張某卻對法院生效判決置之不理,甚至將錢款轉入他人賬戶企圖逃避執(zhí)行。近日,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執(zhí)行人張某因各種“花式躲債”,最終被法院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張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實際控制C公司。2019年,因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法院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購車款、律師費及違約金共計130余萬元,張某及其實際控制的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然而,判決生效后,張某遲遲未履行義務。
承辦檢察官調查發(fā)現,盡管A公司已宣告破產,但張某實際控制的C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一直正常經營,每月均有穩(wěn)定的收入。張某本人月均收入長期維持在8000元以上,最高時甚至過萬。但他并未將經營所得用于履行判決義務,反而安排公司財務人員每月定期將款項轉入女友董某的銀行賬戶。僅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財務人員譚某一人就向董某賬戶轉賬12.5萬余元。
由于張某長期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且未按法院要求如實申報財產,2021年7月,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拘留期間,他僅東拼西湊向B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歸還了2萬元。
后來,張某變本加厲,長期使用女友董某的銀行卡作為收入來源的“接收站”,有時甚至讓女友直接取現用于日常開銷。在其被司法拘留后至2023年6月的近兩年時間里,張某通過女友賬戶接收的款項仍達14萬余元。
面對檢察機關的審查,張某辯稱收到的錢并不多,主要用于房租、孩子上學、母親看病等開銷,還還了其他債權人,所以沒上報法院。但檢察機關查明,張某的母親有養(yǎng)老金,女兒由張某和其母親共同撫養(yǎng),房租、水電費等實際由女友董某承擔。張某所稱的“家庭必要開支”與事實明顯不符。
承辦檢察官指出,法律明確規(guī)定,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具有優(yōu)先履行效力。張某實際控制的公司處于正常經營狀態(tài),本人收入水平遠超同期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完全具備履行能力。但他通過將公司利潤轉入他人賬戶、使用他人銀行卡隱匿收入、拒不申報財產等手段惡意逃避執(zhí)行,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
日前,經巴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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