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午8點左右,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qū)濱河路發(fā)生一起致命交通事故。別克車主停車開門時撞倒了后方駛來的電動自行車,隨后電動自行車駕駛員被一輛奧迪車碾壓,導致一名男子當場死亡。
律師分析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別克車主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并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6日,大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發(fā)布警情通報,經(jīng)初步調查,別克牌小型客車駕駛人停車后開門與左側后方駛來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電動自行車摔倒,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被后方駛來的一輛奧迪牌小型客車碾壓并向前拖行后當場死亡,電動自行車乘坐人摔倒后無礙。事故發(fā)生后,涉事車輛駕駛人被警方傳喚,已排除酒駕和毒駕嫌疑。事故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四川偉旭律師事務所主任杜偉對這起“開門殺”引發(fā)的悲劇進行了專業(yè)解讀。他表示,別克車駕駛員的開門行為是事故的核心過錯,沒有突然開門就不會發(fā)生后續(xù)的悲劇。奧迪車駕駛員碾壓是死亡結果的直接原因之一,但屬于介入因素,其對前方突發(fā)障礙避讓不及存在疏忽,但過錯程度明顯輕于開門方。司法實踐中,開門方負主要責任,后車碾壓方次責。
依據(jù)《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別克車主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致一人死亡,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面臨行政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若奧迪車駕駛員存在未安全觀察、未及時避讓等過錯,需承擔次要責任,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可能面臨罰款、記分等行政處罰。
在民事責任方面,別克駕駛員開關車門妨礙通行,是事故的主要過錯方,應承擔主要責任;奧迪車駕駛員若存在未安全觀察、未及時避讓等過錯,需承擔次要責任。電動車正常騎行無過錯則不擔責。涉事車主需在交強險與商業(yè)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民事賠償,如果保險不足,根據(jù)責任劃分由駕駛員個人用個人財產繼續(xù)賠償。
死者家屬是否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杜偉認為,如果別克駕駛員被刑事立案,家屬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近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
4月15日上午8點左右,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qū)濱河路發(fā)生一起因“開門殺”引發(fā)的致命交通事故,事故導致一名男性死亡,另一人受傷。涉事的兩名司機已被警方傳喚,涉案車輛被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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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08:35:22男子遭開門殺碾壓身亡目擊者發(fā)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