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了一起職場案例。丁力(化名)于2012年4月1日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擔任綜合管理部經(jīng)理。2020年5月15日,丁力與王總(化姓)在王總辦公室為工作事宜發(fā)生爭執(zhí),王總讓丁力“滾”,丁力隨后離開公司未再上班。2020年6月9日,公司以擅自離崗并曠工多日為由作出解除合同決定。丁力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9800元,但仲裁委不予支持。丁力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認為,老板說“滾”并無證據(jù)證明是滾出公司的意思,因此丁力不上班構(gòu)成曠工,主張賠償金依據(jù)不足。丁力對此表示不滿,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查明,在丁力離開公司期間,公司并未要求他到崗,也沒有因丁力不到崗而做出任何處理行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為公司的事情與丁力溝通時,也沒有要求丁力來上班。結(jié)合2020年5月29日丁力與妻子至公司向王總提出“要上班”,但王總讓丁力回去等的事實,可以認定丁力從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勞動是因為他將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為公司不讓其提供勞動。在這種情況下,丁力未提供勞動是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丁力曠工。因此,公司以丁力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公司支付丁力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