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入住酒店后從7樓的樓道窗戶墜樓,時隔5天才被他人發(fā)現已死亡。警方調查后排除了他殺與刑事可能。調查顯示,案涉窗戶窗臺距離地面高度約為0.83米,窗臺連同其上方的玻璃距離地面將近1.9米。
盧某家屬認為酒店未安裝窗戶限位器、疏于安全管理且未及時發(fā)現盧某墜樓,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起訴酒店索賠57萬余元。近日,山西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盧某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也駁回了盧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2025年6月26日16時35分許,盧某進入被告某酒店前臺辦理入住,經過核驗身份后入住7樓某房間。6月27日凌晨2時許,盧某手持水杯來到酒店大門口,稍作停留后進入酒店東側的某網吧,3時許再次返回酒店并進入自己房間。監(jiān)控視頻顯示,6月27日6時30分許,盧某光腳、未穿外衣褲從其房間走出,由東向西朝樓道盡頭的窗戶走去。盧某來到窗戶邊,踩在窗臺上,攀爬至上面可打開的右側窗戶處,先將窗戶向內打開,多次借力將外側窗紗損壞,窗紗掉落后,盧某又將頭部及上半身探出窗戶外面,雙腿一內一外橫跨趴在窗框上,約十幾秒鐘后墜落。
到退房時間時,盧某未辦理退房和續(xù)住,酒店工作人員電話聯系盧某未接通,后酒店為該房間預留了三天時間。三天后,酒店依舊無法聯系到盧某,故將盧某的行李拿出房間進行保管。2025年7月2日17時22分,案外人徐某發(fā)現有人躺在某酒店旁邊胡同的地上,疑似已經死亡,于是撥打110報警。民警出警后,經了解,確認盧某從某酒店7樓西側樓道窗戶墜樓身亡,現場勘查及法醫(yī)判定排除他殺,沒有涉及刑事案件。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窗戶窗臺距離地面高度約為0.83米,窗臺連同其上方的玻璃距離地面將近1.9米,該高度遠超普通人身高,且為不可打開的狀態(tài),足以保護人身安全。從監(jiān)控視頻中也能看出,案涉窗戶的打開角度尚不足以讓一個正常身型的成年人輕易通過。即使案發(fā)當時窗戶未安裝限位器,在正常情況下,成年人如不主動實施攀爬窗戶并將身體置于窗戶外的行為,不足以發(fā)生墜樓事故。盧某作為成年人,其爬到高約2米的窗戶位置,并采取暴力方式將上方窗戶打開,將安裝的窗紗毀壞,攀爬出無法容納其體型的窗戶,將頭和身體探出窗外,橫跨趴在窗框上導致其意外墜落,系置自身安全于不顧。即使該位置安裝有限位器,也并不能阻攔其暴力破壞窗戶、追求危險結果的主觀意愿及所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發(fā)生。此外,盧某墜落的窗戶為消防窗戶,且已通過了消防驗收,能夠證明其設置符合相應規(guī)定。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被告對入住其酒店的顧客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定在合理范圍內。被告在盧某入住時進行了身份核查,在酒店大門、電梯、樓道等地安裝了監(jiān)控,大廳設置有安保人員,已經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該監(jiān)控的安裝及安保人員的配備應平衡起到安全預防及保護客人隱私的雙向作用。原告主張被告應實時關注監(jiān)控、適時在樓道巡查以發(fā)現客人可能出現的危險行為,但該主張超出了酒店應盡的合理安全保障義務范圍。被告在事后未及時發(fā)現、延誤報警,與盧某的死亡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認為被告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對盧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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