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逆行闖紅燈撞摩托車各擔責50% 非機動車違規(guī)同樣擔責。不少人認為電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是弱勢方,即使撞上機動車也不用賠償。還有人覺得機動車過路口時應該讓著非機動車,出了事肯定是機動車全責。然而,這種“非機動車天然免責”的觀念是錯誤的。法律對弱者的保護始終以“無過錯”為前提,絕不為違法者兜底。一旦觸碰交通紅線、存在過錯,就應承擔相應責任。
近期,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非機動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秦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經(jīng)路口時,在斑馬線上逆向行駛且闖紅燈,與駕駛機動車通行的楚某發(fā)生碰撞,導致楚某受傷。經(jīng)司法鑒定,楚某因此次事故構成十級傷殘,傷后所需休息期180天、營養(yǎng)期70天、護理期100天(含二次手術),身心與經(jīng)濟均遭受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秦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存在“未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和“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兩項明確違法行為,對事故發(fā)生具有明顯過錯。而楚某駕駛摩托車經(jīng)人行橫道線時,未盡謹慎義務確保安全駕駛,其疏忽行為也與事故發(fā)生存在因果關系。綜合雙方行為過錯程度,法院認定二者過錯程度基本相當,酌情確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結合楚某的各項合理損失,法院依法判決秦某賠償楚某14余萬元。一審判決后,秦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再審申請也被駁回,現(xiàn)本判決已生效。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核心標準在于各方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與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非簡單以“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劃分車型強弱并以此定責。司法裁判應遵循“過錯責任”原則,無論駕駛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只要實施了交通違規(guī)行為并造成事故損害,就需為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存在“非機動車違規(guī)無責”或“機動車一概兜底”的錯誤邏輯。誰違法、誰擔責,誰過錯、誰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予以適當傾斜保護,旨在平衡機動車高速風險與非機動車、行人的相對弱勢,并非賦予非機動車“過錯免責”的特權。這種保護始終以非機動車、行人無過錯為前提,并非單向、無邊界的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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