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個晚上5次進入多戶村民家中實施盜竊,雖然只偷到一把剪刀,但因屬“多次入戶盜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恩施州巴東縣法院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男子5次入戶僅偷到剪刀
據(jù)悉,2026年1月7日21時至23時,該男子采取翻院墻、拉閘斷電、撬門等方式,先后五次進入不同村民家中意圖或實施盜竊,在其中一戶盜得一把黑色剪刀。法官提醒,盜竊罪不僅包括“數(shù)額較大”的情形,還包括“多次盜竊”“入戶盜竊”等情形,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認定為“多次盜竊”,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竊取財物價值大小為入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