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順風車在接乘客途中發(fā)生單方事故,造成車損人傷,保險公司能否以“家用車私自改變使用性質、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絕理賠?近日,武漢順風車車主彭先生終于迎來法院終審判決:順風車以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目的是分攤出行成本,不屬于營運行為,未改變家庭自用車的核心性質,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這起歷時近一年的理賠糾紛塵埃落定,相關賠償款項已到位。
2025年4月21日,武漢市民彭先生駕駛私家車前往鄂州市某機械公司附近接一名順風車乘客。車輛行駛至大冶市詹家莊灣路段時,不慎與路邊石墩發(fā)生碰撞,車輛受損嚴重,交警部門認定其全責。事故發(fā)生后,彭先生向人保武漢分公司報案。保險公司以其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事故時正在從事“順風車”接單服務為由,認為車輛已改變使用性質、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險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及保險條款免責約定,拒絕在商業(yè)車損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賠付。
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委托第三方調查公司查看了彭先生的微信記錄、手機相冊、軟件和行車記錄儀,發(fā)現(xiàn)107起接單記錄。認為事故當日其行駛線路偏離常規(guī)路徑,繞行鄂州,已超出正常順風車范疇。彭先生稱自己定期往返黃石和武漢兩地,每周不超過4次,這107單是五年的量?!敖禹橈L單是為了分攤油費?!彼J為,鄂州在黃石回漢的大方向,應該也算是順路。選擇非高速路線只為省錢,且當天并未接單成功。彭先生的車輛經(jīng)評估認定損失為62614元,加上施救費、醫(yī)療費、評估費等,索賠金額共計近7萬元。
雙方協(xié)商未果后,當年8月,彭先生將人保武漢分公司訴至漢陽區(qū)人民法院。漢陽區(qū)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彭先生與人保武漢分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公司以“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賠是否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及司法解釋(四)第四條,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需綜合考量多種因素。本案中,彭先生注冊順風車系為分攤出行成本,訂單不多、頻次正常,且有固定工作與收入,并非專職網(wǎng)約車司機,其行為不屬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此外,保險免責條款強調免賠前提是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與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保險公司未能證明本次事故系因所謂“危險增加”所致。故拒賠理由不成立。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在車損險內賠付車損及施救費63064元,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內賠付醫(yī)療及交通補貼586.45元,并承擔評估費3000元。
近日,山東的王女士發(fā)帖稱,在打滴滴順風車拼車單時,平臺上顯示未拼車成功,但乘車時卻發(fā)現(xiàn)車主私下拼了四名乘客,導致原本一小時的車程延長至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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