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被鄰居掛群辱罵獲賠2000元網絡言論侵權案!一名9歲男孩騎走了同小區(qū)女孩的自行車,男孩的奶奶發(fā)現(xiàn)后責令他將自行車放回原處。然而,當晚女孩家人找上門,雙方發(fā)生了糾紛,報警后調解未果。隨后,女孩家人在微信朋友圈和小區(qū)業(yè)主微信群等多處發(fā)布信息,使用“小偷”“偷兒”等稱呼該男孩,并使用了“豬狗不如”等侮辱性語言。最終,男孩家屬將女孩家人告上法庭。
5月12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名譽權糾紛的參考案件。事件中,9歲男孩陳某騎走了同小區(qū)女孩停在7幢樓下的自行車。陳某的奶奶發(fā)現(xiàn)后責令他將自行車放回原處,但陳某將其放在6幢樓下后便回家了。當晚,女孩家人劉某到陳某家尋找遺失的自行車,雙方發(fā)生糾紛并報警,但調解未果。隨后,劉某在微信朋友圈、小區(qū)業(yè)主微信群等多處發(fā)布信息,稱“女兒的自行車被同小區(qū)9歲男孩偷走了”,并多次使用“小偷”“偷兒”等稱呼陳某,還使用了“你就是個小偷”“小偷要吃飯了”“上梁不正下梁歪”“豬狗不如”“我會讓學校的人都認識你這個小偷”等侮辱、貶損的語言形容陳某,且信息中明確載有陳某家的門牌號。陳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劉某立即刪除有關陳某的內容,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小區(qū)業(yè)主微信群、短視頻平臺個人主頁向陳某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此外,劉某還需向陳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和律師費5000元。
裁判理由指出,陳某未經車主同意騎走他人車輛確實存在不當行為,但他是一名年僅9歲的未成年人,認知尚不成熟。劉某可以對陳某進行批評教育,但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的規(guī)律和特點,注意方式方法。盡管出警民警已告知雙方不得有任何過激言行,劉某仍作出以上行為,明顯超出合理限度,對陳某的生活造成負面影響,降低了陳某的社會評價。因此,劉某的網絡言論侵害了陳某的名譽權。法院綜合考量事件起因、侵權行為及損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男孩被鄰居掛群辱罵獲賠2000元網絡言論侵權案!
近日,一段女子晚上走夜路被醉酒男子辱罵并報警維權獲賠2000元的視頻在社交平臺廣泛傳播。當事人@DDD...(網名)發(fā)布的長文和錄像記錄了她從被凝視、被辱罵到跟蹤對方、報警、依法索賠的全過程
2026-05-29 07:58:02女生走夜路遭醉酒男子凝視辱罵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是否違法,需根據侮辱行為的情節(jié)、方式及造成的后果綜合判斷。可以從行政違法、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權三個層面分析
2026-05-15 13:56:44掛群辱罵未成年人侵犯其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