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雨后在酒店門口摔傷致十級傷殘,酒店被判承擔80%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未盡。一名男子前往某酒店參加會議,因下雨導致酒店門口地面濕滑而摔倒骨折。他將酒店訴至法院,索賠20余萬元。
李亮(化名)在進入酒店途中,經(jīng)過一段坡度約30度、高50厘米左右的斜坡時,由于地面濕滑失去平衡摔倒。酒店工作人員將其送醫(yī),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李亮要求酒店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13619元。
酒店辯稱,李亮摔倒處距離地面垂直高度僅有16至17厘米,且基本與地面平行。酒店已在該緩坡處放置了顏色明顯的“錐桶”用于警示,并在事發(fā)后積極處置,派專車將李亮送至醫(yī)院就醫(yī)。因此,酒店認為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定,事發(fā)當天確實下有小雨,路面存在雨水伴有松樹油,且該路段為斜坡且未設置臺階。李亮稱并未見到酒店的提示標志,但認可酒店送其就醫(yī)。經(jīng)鑒定,李亮的傷情被評定為十級傷殘,酒店對此無異議。
法院通過查看當日監(jiān)控錄像,認為酒店雖然放置了錐桶,但對提醒地面濕滑并未起到明顯警示作用,且該濕滑路段未鋪設防滑裝置,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同時,考慮事發(fā)地點坡度不大,李亮行走時也未完全做到審慎小心。最終,法院判定由酒店承擔80%的賠償責任,李亮自行承擔20%的責任,判決酒店賠償李亮各項損失159336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或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酒店門口的道路安全責任主體應為酒店,下過雨的路面較為濕滑,酒店不僅應對危險因素進行提示,還應采取必要防護措施。本案中,酒店雖擺放了錐桶警示,但未鋪設地毯等防滑設施,因此法院認定酒店未盡到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需承擔較大比例的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李亮較為急切地趕往酒店內(nèi)部,忽略了濕潤坡道帶來的風險,對損害發(fā)生缺乏必要預判,因此法院判定李亮自擔20%的責任。
4月21日,崔麗麗透露,她與前公司的工傷待遇案將于4月23日14時在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八里臺人民法庭開庭審理。此次庭審將主要討論她在被侵害后停薪留職期間的薪資問題
2026-04-23 10:07:35崔麗麗被認定為十級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