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6日晚11時許,劉旭和朋友路過一處路口時,看到一名中年男子正在腳踹坐在地上的女孩。劉旭上前制止,過程中兩次將該中年男子放倒,導(dǎo)致對方輕傷二級。事后得知,這名中年男子是在“教訓(xùn)”自己的女兒。

近10個月后的2025年3月,劉旭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10月被取保候?qū)彙?025年11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劉旭犯有故意傷害罪,但免于刑事處罰,并判決賠償女孩父親朱某醫(yī)療費1564元。

一審判決后,劉旭不服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將案件發(fā)回重審。

事發(fā)當晚,劉旭和朋友趙某吃完飯路過一處路口,看到一中年男子多次腳踹坐在地上的女孩。監(jiān)控視頻顯示,該男子在劉旭和趙某到來前曾多次腳踹女孩的頭部、肚子等部位。劉旭和趙某試圖勸阻,但中年男子用手指著他們并試圖走近。隨后,劉旭將中年男子放倒,男子站起后再次被劉旭放倒。后來警車趕到,民警將劉旭和其朋友帶離現(xiàn)場。
劉旭表示,當時看到女孩明顯未成年,且中年男子下腳較重,他和朋友決定上前阻止。事后才知道女孩是中年男子的女兒,另一名女子是女孩的母親。劉旭稱自己摔倒男子是為了控制他,防止他繼續(xù)傷害女孩。
2025年3月18日,劉旭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10月24日被取保候?qū)?。一審判決書中顯示,朱某在沖突中受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右側(cè)第9、10、11肋骨骨折。朱某表示,事發(fā)當天他在教育孩子時,兩名陌生男子干預(yù),其中一人將其放倒并打了他。
一審法院認為,朱某對他人出面規(guī)勸處理不當,引發(fā)爭執(zhí),劉旭最初制止打人行為弘揚了社會正氣,值得倡導(dǎo),但其后連續(xù)絆摔、毆打他人,致朱某輕傷二級,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綜合評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旭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但需賠償朱某醫(yī)療費1564元。
劉旭在一審時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有異議,認為自己沒有傷害朱某的故意,系正當防衛(wèi)行為。一審法院認為,從劉旭實施絆摔行為的時間節(jié)點上看,朱某的毆打行為已經(jīng)停止,不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劉旭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并發(fā)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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