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發(fā)生在暴雨天夜間的交通事故,不僅造成車輛損壞,還引發(fā)了一場關于道路管理責任與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復雜訴訟。廣州南沙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最終判決結果。

2024年4月某天夜晚暴雨,謝某某駕駛小型汽車至某路段時,積水淹沒車輛底盤,車輛與水面下一個石墩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為交通意外事故,謝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向謝某某支付了保險理賠款。隨后,保險公司將某建工公司和某建設中心訴至法院,主張兩被告作為事故路段的施工單位和業(yè)主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p>
某建工公司辯稱,案發(fā)當天已根據(jù)防汛要求做好道路布防工作,事故因突發(fā)暴雨導致石墩移位引發(fā),屬于不可預見的情況。某建設中心則表示,其作為業(yè)主單位,對道路并無直接安全管理職責,且交警已認定事故為交通意外,不存在侵權方。
南沙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保險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南沙法院經辦法官胡瑋瑤指出,事故當天氣象臺發(fā)布了雷雨大風黃色和暴雨黃色預警。某建工公司已按照相關部門布防應急要求,在案涉道路安裝水碼、加固圍蔽、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人員疏導。案涉石墩原本位于道路旁邊停車場出入口處,沿防護欄整齊擺放,具有分隔車流、引導行駛的功能,并非公共道路上妨礙通行的物品。在突發(fā)性惡劣天氣的情況下,作為道路管理人難以預見石墩可能因暴雨被移動導致車輛毀損風險。即使某建設中心、某建工公司作為道路業(yè)主方和施工方對施工路段負有一定管理義務,但其已舉證證明按照防汛布防要求合理開展了防汛布防工作,已盡到合理管理義務。保險公司的舉證不足以證明某建工公司、某建設中心對案涉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保險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作為一種法定的債權轉讓,其行使范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原有權利的范圍。對于公共道路上的意外事故,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判斷各方責任。法律不強人所難,在突發(fā)惡劣天氣情況下,不能苛求道路管理者對巡查間隔期間突然出現(xiàn)的位移物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當氣象部門發(fā)布極端天氣預警后,相關單位特別是戶外設施的設置者和管理者,應當切實履行安全防范責任。廣大車主也應提高風險意識,主動規(guī)避潛在風險。
近日,上海滬青平公路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紫色蔚來EC6轎車撞上路邊石墩后,車輛尾部斷開,僅剩頂部區(qū)域連接。這起事故的相關照片和行車記錄儀視頻在網上流傳
2025-12-01 22:13:54蔚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