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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崗期≠試用期!別被“試崗”“試工”坑了(3)

實習期是在校學生為了提早熟悉專業(yè)工作、提高自身素質,到用人單位的學習鍛煉。

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于試用期內的只能是勞動者,處于實習期的一般是在校學生。

性質不同

實習期是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

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的考察期,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范。

二者有很大差別,大家千萬不要弄混哦!

關于試用期,這些事你要知道!

1.試用期時長,不能隨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劃重點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轉正后將其調入其他部門,再以此為由要求新增試用期,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哦。

2.試用期應按什么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試用期要簽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